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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(英文译文将缩写:FQCA)(以下简称本会)是全省质量工作者、科技人员、有关专家、学者、领导与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,团结全体会员,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积极开展质量理
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,培养和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,为推行全面质量管理,提高产品质量、工程质量、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, 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四个观代化建设作出贡献。
第三条 本会以福建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,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,挂靠单位是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。


第二章 任 务


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
(一)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和提高质量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制度;宣传实施《质量振兴纲要》和本省实施计划。
(二)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政策、法规、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总结经验,探讨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;推荐有关质量方面的科研成果,开展质量管理学术讨论研究,传播先进有效的质量管理理论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技术。
(三)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,开展质量管理教育,培训质量管理人才,指导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。
(四)组织各方面力量,为企业,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,开展质量管理技术的交流工作。努力做好质量改进促进工作,推动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。
(五)统筹规划、分类指导、注重实效、广泛深入地做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,努力做好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,经国家批准和授权为企业创质量管理奖提供指导服务。
(六)开展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》族标准的宣传、教育和咨询。为企业健全质量体系,提高质量保证能力服务。
(七)对企业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方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评价;反映用户要求,维护用户正当权益,交流为用户服务的经驻,推进用户满意工程的开展。
(八)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.举办为会员为企业服务的有关活动,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,表彰奖励先进单位、集体和个人。
(九)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,加强同省内有关的科技团体、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,交流成果;开展国际间有关质量工作的友好往来、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,提高我省质量水平,促进改革开放。
(十)编辑、翻译出版有关质量管理的期刊、书籍、文集、资料。


第三章 会 员


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:
(一)个人会员。其条件如下:
(1)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者;
(2)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,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者;
(3)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者;
(4)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、专家、学者、工程师、研究人员、教学人员、新闻工作者及其它有关的专业人员。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,承认本会章程,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(二)团体会员。凡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、贯彻GB/T19000——IS09000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》族标准的国有和非国有的工矿企业、工程建设、交通运输、邮电、商业服务等企业单位和从事科研、教学、情报、检测、标准化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及经依法登记的相关的社团组织,承认本会章程,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(三)团体会员作为一个整体,享有会员的权利,履行会员的义务, 团体会员由其联系人或单位负责人与本会联系。
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学术活动;
(三)优失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在本会出版刊物发表学术论文;
(四)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的技术,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、参观学习的权利;
(五)有权对本会的工怍提出批评和建议;
(六)介绍和推荐新会员
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积极撰写学术论文,并向本会提供技术报告、科普资料、经验总结等材料;
(四)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反映有关情况;
(五)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会员退会时须于一个月前提出原因;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取消其会员资格;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,自然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
第九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,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
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:
(一)听取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二)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;
(三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四)选举本会理事会成员: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召集会员代表大会: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;
(三)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选举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.可连选连任,一般不超过二届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;
(二)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四)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;
(五)决定入会、退会会员,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;
(六)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。
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;可以随时召开。
第十三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:
秘书长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贯彻执行省经贸委和中国质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;理事会、常务理车会的决议;会长办公会的决定和会长的指示。


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


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:
(—)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有关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,捐赠;
(三)编辑出版刊物的收入;
(四)有偿服务性收入;
(五)兴办第三产业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:
(一)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;
(二)建立健全财务帐册,配备专职和兼职财会;
(三)一般项目和小额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,会长审批;
(四)每年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监督审查。


第六章 附 则


第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是: 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原因和意见,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。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。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社团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舌,方可终止活动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施行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会会址:福州市八一七北路五洲大厦13层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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